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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西门子”案判赔1个亿

案情简介:奇某电器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西门子认为奇某电器等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江苏高院认为,被告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奇某电器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西门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奇某电器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奇某电器的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

在此情况下,鉴于奇某电器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一审法院参考媒体报道内容中关于奇某电器有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根据案件相关事实,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奇某电器等承担1亿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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